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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