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黎营文与丘公还,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营文,丘公还,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42号原告黎营文,住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平,广东鑫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公还,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中山。被告张红梅,住宝安区。原告黎营文诉被告丘公还、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营文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1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108.5元,由原告黎营文负担。原告黎营文多预交的4108.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黄日丽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