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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姚纪宝与朱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纪宝,朱明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姚纪宝。委托代理人张圣根,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纪宝与被告朱明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纪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原告姚纪宝负担。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