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徐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徐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赵建华,农民。委���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秀珍,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华与被告徐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送达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绪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