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贤林与被执行人彭宪明民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许贤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彭宪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贤林被执行人彭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彭宪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许贤林案款1万元,尚有1万元未执行。因查封财产价值过大,财产不宜评估、拍卖兑现,暂不宜处置。且经查询银行、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助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