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唐国新诉被告杨爱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新,杨爱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74号原告唐国新,男。被告杨爱华,女。原告唐国新诉被告杨爱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珈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国新、被告杨爱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原告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平安里22号5栋2单元202房屋的厕所、餐厅、阳台墙面被污水侵蚀,漏水原因为被告所有的402住户私自改变房屋用途,将阳台改为厨房,将住房的天台落水管改为个人厨房的污水管造成。现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我房屋漏水损害,恢复厕所、餐厅、阳台原貌。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同住一栋房屋,因本栋楼房的天台漏水管堵塞造成原告家漏水,被告说是被告家改建厨房漏水造成,理由不成立。被告家阳台改建时间为1999年10月份,至今已经有14年,公共排水管被告没有动过,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外墙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因拆除房顶违章建筑堵塞了房屋排水管道。2014年12月,原告家出现漏水。另查明,被告家改造厨房时间为1999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照片、被告提交的照片、证人刘成云、王继玉的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房屋漏水系被告改造厨房导致,但未就其主张进行充分举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告房屋厕所、餐厅、阳台原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国新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国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易珈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