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亚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亚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868号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教国委托代理人乔小飞委托代理人张旭被告刘亚南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亚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亚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是榆林市政府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投资设立的提供集中供热的公益性社会公用企业。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06.12平方米。被告所有的该房屋由原告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为被告所有的该房屋提供了2期供热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供热费共计3184元。被告所欠供热费用数额较大,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热费3184元,并支付逾期滞纳金963元(计算至2015年8月1日);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榆林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刘亚南所有的房屋属于原告供热范围的事实。第二组:榆林市房屋权属档案查阅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刘亚南所有的房屋提供供热面积106.12平方米,供热取暖费应当由被告刘亚南缴纳的事实。第三组:榆林市物价局文件一份,用以证明供热费用每月每平米按照3元进行计算,被告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4月1日共欠供热费3184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该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能够客观真实的反应案件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是榆林市政府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投资设立的提供集中供热的公益性社会公用企业。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红山银沙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建筑面积106.12平方米。被告所有的该房屋由原告提供集中供热服务,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原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为被告所有的该房屋提供了2期供热服务,但被告至今未交纳年度供热费共计3184元。被告所欠供热费用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起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刘亚南所有的房屋属于市政府划定的红山集中供热区域用热户,该划定区域的所有楼房均纳入集中供热,与原告已建立起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该合同主体、形式合法,合同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为被告所有的房屋提供供热服务,但被告拖欠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供热费3184元,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故原告主张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供热费3184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逾期滞纳金963元的请求。经审查,本案原告请求的滞纳金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滞纳金的计算应以拖欠的供热费的15%计算(即3184元×15%=477.6元)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亚南支付原告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3184元,并支付滞纳金47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亚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