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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生友与韩成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山,吴生友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946号原告韩成山,户籍所在地凉州区张义镇某村四组67号。被告吴生友,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毛藏乡某村一组。委托代理人吴华庆,天祝县某医院医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成山诉被告吴生友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成山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成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成山负担。审判员  徐文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金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