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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金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负责人:张素洁。被执行人:金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如申请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如提供抵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如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金盛商厦C座712室(所有权证号:591686,建筑面积:63.05)的房产。二、限被执行人金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住所地:温州市火车站站南商贸城EF幢10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张素洁,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金如,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前河路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12210340。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如申请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如提供抵押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如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金盛商厦C座712室(所有权证号:591686,建筑面积:63.05)的房产。二、限被执行人金如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的,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谢智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