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3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峰、姜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峰,姜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03010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新民市。被告姜峰,男,住所新民市。被告姜树军,男,住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峰、姜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