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邝铨辉与邱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铨辉,邱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35号原告邝铨辉。委托代理人李思远,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健全,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梁杰。原告邝铨辉诉被告邱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铨辉的委托代理人杨健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梁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铨辉诉称,2013年10月24日,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分两笔分别为:2013年10月24日借款320000元,2013年11月4日借款380000元),月利率为2%,被告以其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27座14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02004287**)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但是被告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140000(从2015年10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7月为1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0元;3.确认原告在上述两项诉请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27座1401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邱梁杰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邱梁杰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内容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抵押借款合同1份、房产他项权证1份,工商银行业务受理凭证1份,借款收据2份,借款合同2份,委托书1份,电子交易回单1份,证明被告邱梁杰借款的事实,涉案房产亦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委托汇款人杨燕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抵押借款合同是在房管部门签署,两份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债务是同一笔债务的关系;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因本案花费律师费,被告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上述费用。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3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邱梁杰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逾期偿还利息,根据双方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所借款项700000是分2013年10月24日借款320000元,2013年11月4日借款380000元,两笔款项的利息应该分开计算。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聘请律师花费30000元,该费用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约定应当由被告支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被告方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27座14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02004287**)作为本案债权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在被告方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梁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铨辉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其中320000元从2013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其中380000元从2013年11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邱梁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邝铨辉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邱梁杰不履行债务(包括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的债务)时,原告邝铨辉有权以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27座14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0200428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邝铨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6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870元,合计11120元由被告邱梁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琨刚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