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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贵、汪某海、王某、郭某文、魏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圣,汪某海,王某,郭某文,魏某洁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县法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圣,男,1984年4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暂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海,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文,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东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洁,男,1961年7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圣、汪某海、王某、郭某文、魏某洁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圣、汪某海、王某、郭某文、魏某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圣以营利为目的,在梅州市梅县区租用老屋作为窝点进行赌博活动。开始由被告人王某圣、汪某海在该处合伙做庄,以“钓虾公”形式赌博,赌注最低10元,不设上限,赌本输掉后,被告人汪某海因没钱继续合伙做庄,由被告人王某圣独自出资做庄赌博,雇请一名外号叫“阿陈”的男子望风、被告人汪某海做和手,视输赢情况每天付100元至200元不等作为工钱,每天均有20多人参赌。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为从中获取好处,邀集“老二”(另案处理)到王某圣的赌档上做庄赌博,约定如果赢利,就给予被告人王某好处。��老二”又邀集了被告人郭某文、魏某洁等人一齐到王某圣的赌档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视输赢情况付200元至600元给王某圣作为场地费用。当日14时许,“老二”、魏某洁合伙做庄,以“钓虾公”的形式聚集10多人参赌,赌注最低10元,不设上限;“老二”摇骰子,王某圣做和手。20时许,魏某洁与“老二”、郭某文、汪某海等人回到赌档继续进行赌博活动,魏某洁与“老二”做庄,郭某文摇骰子,汪某海做和手,聚集20多人参赌。22时许,公安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梅县区新城办事处程江村楣杆下老屋内将被告人王某圣、王某、汪某海、郭某文、魏某洁抓获,当场查获赌博用具一张带有“虾公”、“螃蟹”等图案的塑料布、一对白色盖碗、一对带有“虾公”、“螃蟹”等图案的骰子,查获赌资29603元(其中从被告人汪某海、郭某文、魏某洁及赌桌上查获赌资24600元)、赌博人员16名(均已行政处罚)。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林某番、雷某斌、罗某斌、刘某杰、刘某昌、何某燕、胡某云、罗某珍、李某胜、赖某锋、何某来、陈某华、赖某青、罗某兴、钟某娣、张某福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证明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圣、王某、汪某海、郭某文、魏某洁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五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圣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十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汪某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一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一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郭某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一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五、被告人魏某洁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了一个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六、赃款��民币24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旭辉-4-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