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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315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龙虎与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虎,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315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虎,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住所地:筠连县巡司镇荷花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程海波,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大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大田煤矿在筠连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款,而该款项属于行政统筹安排资金,目前尚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筠劳人仲案(2014)333号仲裁裁决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