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柳文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3090号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真飞,系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金书。被告柳文武。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文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敖盛良、张映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金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文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诉称:因被告向贵州松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矸石需运至盘县淤泥乡启明洗煤厂,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原告提供运输服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运输价格每吨24元,原告运输完该批矸石后立即付款。自2013年2月7日起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原告于2014年5月13日找到被告索要运输费,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一张欠运输款8400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4年11月前偿还全部欠款。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运输款项,故原告现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运输款8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689元(84000元×5.1%年利率÷12月×(7个月﹢15天)(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17日后利息按照每天11.9元计算,共计人民币86689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柳文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因被告向贵州松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矸石需运至盘县淤泥乡启明洗煤厂,被告找到原告协商,要求原告提供运输服务,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运输价格每吨24元,原告运输完该批矸石后立即付款。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2月13日止,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运输款。2014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柳文武下欠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矸石运输费,总计捌萬肆仟圆(84000.00元),定于2014年11月之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仍未给付运输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另查明: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5.6%。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运输清单、欠条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的运输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为被告运输完矸石,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运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运费8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虽双方在欠条中对逾期付款未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但被告实际占有和使用了原告应得的资金,因2014年1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为5.6%;资金占用费计算应为2713.20元(84000元×5.6%年利率÷228天)。故原告请求资金占用费为2689元和要求2015年7月17日以后利息按照每天11.9元计算至运费付清之日止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柳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盘县松河雨临煤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款84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689元,共计86689元。2015年7月17日以后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的运费按年利率5.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被告柳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朱 刚人民陪审员 敖盛良人民陪审员 张映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仕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