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学正、张俊峰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正,张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学正,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张俊峰,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伙同他人在本市南开区聚众斗殴,并在本市河北区、和平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且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系累犯,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在本市南开区聚众斗殴,并在本市河北区、和平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陈学正的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1370余元,被告人张俊峰的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1370余元。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与樊×(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樊×与薄一×(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24日16时许,薄一×的父亲薄二×(另案处理),因挪车问题在本市南开区鼓楼檀府别墅区与天津市兆炜基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后樊×纠集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等人赶至上述地点,对上述公司员工被害人魏××、只××、路×、侯×、井×、曹××等人进行殴打,致上述六人头部、四肢多处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六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二、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犯盗窃罪的事实2015年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伙同米××(另案处理)在本市和平区万全道十全九美烟酒店,以改锥撬锁的方法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戴×放于烟酒店内的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苹果4S型手机一部及香烟等物品。经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2015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陈学正伙同葛××、杜××(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河北区幸福道昆山里36门楼下,窃取被害人孙一×停放于此的牌照号为津K×××××号五菱牌灰色面包车一辆,车内装有手镯、手串、文玩虫具、饰品原料等物品,后上述物品被变卖,所得赃款俵分。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伙同米××,在本市河北区真理道永发烟酒店,以断线钳子绞锁的方法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孙二×放于烟酒店里的富日牌电动车一辆、电脑主机一台及白酒等物品,后被盗电动车被变卖,所得赃款俵分,电脑主机被丢弃。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富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组装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2015年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伙同米××、葛××,经预谋后驾驶上述被盗的津K×××××面包车,至本市河北区昆纬路真诚烟酒店,以砸门窗入室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取被害人韩××的物品,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陈学正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俊峰及米××、葛××逃跑。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两块玻璃价值人民币300元。作案使用的被盗车辆被当场查获,在车内查获作案使用的钳子等作案工具。2015年3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河北区江都路祥云聚宾馆将被告人张俊峰抓获归案。案发后,作案使用钳子、改锥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盗车辆已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薄二×、薄一×、樊×、米××、葛××、杜××供述,被害人只××、路×、候×、魏××、井×、曹××、戴×、孙一×、孙二×、韩××陈述,证人张×、赵××、孙三×证言,辨认笔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二被告人的前科材料、户籍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经他人纠集,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均应定罪科刑。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聚众斗殴罪中,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经他人纠集并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在盗窃罪中,二被告人均是盗窃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二被告人在聚众斗殴及盗窃罪中与其他同案犯的地位、作用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确定量刑。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正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被告人张俊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责令被告人陈学正、张俊峰退赔人民币11370元,发还被害人戴×人民币8700元,被害人孙二×人民币2670元。三、作案工具液压钳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垣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人民陪审员 李连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