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冀民执字第14-15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孟祥东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东,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4-157-1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东,系衡水市桃城区双龙保温材料厂业主。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人孟祥东与被执行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一日制作的(2013)冀民二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该公司的土地、厂房等财产已被其它多个法院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冀州市人民法院(2014)冀民执字第157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占温审判员  车维杰审判员  张 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