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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与谢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谢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896号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坂溪村后坂路10号。经营者谢智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昌,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与被告谢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丽婉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廖 丽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