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梅香申请执行冯荣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272号冯荣敏:关于吕梅香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任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执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