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增兴与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兴,王宝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刘增兴,农民。被告王宝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兴与被告王宝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霍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