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天顺诉韩顺成、韩换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范天顺,男,汉族,1947年生。被告韩顺成,男,汉族,1987年生。被告韩换成,男,汉族,1983年生。原告范天顺诉被告韩顺成、韩换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天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顺成、韩换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天顺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天顺撤回对被告韩顺成、韩换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范天顺承担。审判员 智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