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九娃与孟宪锋、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三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01533号原告张九娃,男,1952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孟宪锋,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三组,住所地: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负责人孟宪锋,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九娃与被告孟宪锋、被告蓝田县蓝关镇张寨村三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九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九娃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九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九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