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管长征与慈溪市凯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长征,慈溪市凯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183号申请执行人:管长征。被执行人:慈溪市凯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岳。执行担保人:张建岳,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万年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管长征与被执行人慈溪市凯苑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7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35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43000元,于2015年10月22日支付3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40000元等。现张建岳自愿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款项提供执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