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7号罪犯王林,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2日作出了(2003)绵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1100.60元。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获得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01.29分,月平均4.60分。该犯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81100.6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