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徐金娥与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娥,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458号���告:徐金娥,女,汉族,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田金好,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军,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一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江鸿方,该集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娥与被告淮南东方医院集团谢一医院、淮南东方医院集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徐金娥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金娥负担。审 判 长 顾 旭审 判 员 丁 奇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泽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