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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琳与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87号原告宋琳。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杜福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梦媌,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美虹,山东博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琳诉被告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通知一案中,原告宋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