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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128号罪犯XX,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十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0日作出(2000)成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7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被告人XX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南中法刑执字第1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0年12月30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2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年4月10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2013年3月至2015年8月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87.6分,月平均6.25分。2013年2月2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10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没收个人财产,未见履行相关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