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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王培华与梁松吉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华,梁松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华,女,汉族,工人,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梁松吉,男,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培华与被执行人梁松吉交通肇事罪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的(2000)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培华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642万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松吉财产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梁松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0)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执行人王培华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明执行员  薛东昌执行员  王彦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