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帅国英、王颖 严江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国英,王颖,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帅国英,女,1963年1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路54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6311090242。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六枝特区岩脚镇卫生院护士,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90404024X。被执行人严江,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新窑乡新河村叶家寨组,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00720005X。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帅国英、王颖申请执行严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江现在太平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开友审 判 员 吕永全助理审判员 王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