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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品婵、秦秀贤与王文远、白小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白品婵。申请执行人秦秀贤。被执行人王文远。被执行人白小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安民初字第045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文远、白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王文远、白小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