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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克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4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克,男,1984年12月31日,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魏江涛、潘飞(实习),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克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及其辩护人魏江涛、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克系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工资由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发放。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克被委派至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财政所会计负责办事处职工工资表编制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自己纳入办事处发放工资的序列中,每月为自己多发工资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累计贪污公款共计2908284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克家属退还69999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记账凭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克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依据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杨克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退赔部分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克系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工资由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发放。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克被委派至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期间其利用担任财政所会计负责办事处职工工资表编制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自己纳入办事处发放工资的序列中,每月多领取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累计贪污公款共计2908284元。被告人杨克将上述款项用于消费和参与网络赌球。案发前,被告人杨克向金水区纪委坦白了贪污69999元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杨克家属退还6999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7日,郑州市金水区纪委将被告人杨克和相关材料移交给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同日,被告人杨克对贪污69999元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2.组织机构代码、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工资发放流程情况说明,证实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系机关非法人及办事处财政所财务管理相关制度。3.被告人杨克任职情况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任免审批表证实了被告人杨克系国家工作人员,在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工作期间,负责人事工资审批及办事处预算外会计。4.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情况说明证实,该银行收到代发工资清单及电子文本后,依据该行与大石桥签订的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查明工资清单与电子文本所发放工资总金额数据一致后将电子文本导入前台业务系统进行批量代发,由系统进行统一处理。5.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出具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克自2006年10月工作至案发前工资由郑州市金水区财政局发放,大石桥街道办事处不向杨克发放工资。6.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发放工资异常57次,实发工资金额合计27977826元,工资表显示支付银行代发实发工资总额合计30886110元,57次工资发放共多支付银行代发工资金额2908284元。7.侦查机关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0年12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杨克的彩客网交易记录共计545笔,获取充值记录101笔。该证据证实了杨克参与网络赌球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克系成年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金水区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暂扣、封存款物清单证实,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克的妻子范华退赔赃款69999元。10.证人寻某(系大石桥办事处财政所所长)证言证实,2015年12月16日,在区财政局的要求下,在其让杨克对预算中的工资进行复核和要求出纳去银行索要批量支付单时,杨克承认其在造预算时将部分工资汇入其银行卡内。其将情况向办事处领导和财政局进行汇报后,于当日下午将杨克送到金水区纪委。11.被告人杨克的供述证实,2007年2月至2014年12月,其被金水区财政局委派到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负责预算内、预算外、工会和坼迁项目相关账目、办事处职工的工资发放,其的工资由金水区财政局发放。从2010年12月起,其利用造工资表的机会将其的工资数额添加到办事处人员所发人员名单总额,后其利用制作电子工资发放表的机会,将其的名字、银行账号及所发数额用很小的字体及缩小表格的方式隐藏进表格去(肉眼看不到,但电脑程序可以识别),利用此种方式进行贪污。将贪污的钱大部分在网络上彩客网上参与赌球,少部分用于日常消费。其同时供述侦查机关在前两次讯问其时存在侥辛心理,只承认贪污了6万多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骗取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克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检验报告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作出,程序合法,结论真实有效,足以认定。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杨克的辩护人提出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赔部分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寻某证言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杨克在案发前在单位负责人陪同下到纪检部门,仅供述了贪污69999元的事实。后侦查机关根据调取的账目和银行明细查实了杨克贪污公款2908284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杨克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在案发后退赃69999元,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克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持续时间长,方法隐蔽,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被告人杨克的行为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内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克退赔赃款人民币二百九十万八千二百八十四元(已退赔六万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二  虎人民陪审员 贺    旗人民陪审员 邱  鑫  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舟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