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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达布希拉图诉被告敖特更巴特尔、春梅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布希拉图,敖特更巴特尔,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564-1号原告达布希拉图,男,蒙古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牧民。被告敖特更巴特尔,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公安局职工。被告春梅(敖特更巴特尔)妻子,女,成年人,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布希拉图诉被告敖特更巴特尔、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布希拉图于2015年10日27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敖特更巴特尔的个人工资。依法对原告案外人冬梅名下的(蒙K568**)号小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敖特更巴特尔的个人工资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案外人冬梅名下的(蒙K568**)号小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 日 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