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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6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6222号原告:方某某,女,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龙某某,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