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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行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方荣宗与陈章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荣宗,陈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行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方荣宗,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云霄县。被执行人陈章雄,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荣宗与被执行人陈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案执行标的大,执行难度大,执行期间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