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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643号原告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文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保剑(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南路3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泰兴市太平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