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留宝与丁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留宝,丁延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747号原告:程留宝。被告:丁延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留宝与被告丁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留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程留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程留宝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