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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程留宝与丁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留宝,丁延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747号原告:程留宝。被告:丁延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留宝与被告丁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留宝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程留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留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原告程留宝负担。审判员  尚培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