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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闻铼与宋进友、黄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闻铼,宋进友,黄春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549号原告:朱闻铼。被告:宋进友。被告:黄春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闻铼与被告宋进友、黄春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