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纪红诉被告朱行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73号原告李纪红,女。被告朱行星,男。原告李纪红诉被告朱行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红梅、丁国华和人民陪审员王元生组成合议庭,由叶红梅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10月27日本院李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纪红、被告朱行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中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纪红诉称: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2012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歆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女儿出生后,被告经常上网,不务正业,对我和女儿不管不问,还是对我经常打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朱歆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朱行星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虽然我们生过气,但我们有感情,孩子也小,我不同意离婚,根据诉辩双方意见,合议庭总结案件焦点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离婚,如准予离婚,孩子抚养应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纪红为支持新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一份,分别证明原告的身份和与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朱行星经质证,对原告新举证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合议庭合议: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当庭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又确认一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3年6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歆睿。因产生矛盾,原告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并无根本权利利害冲突,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纽带、关心、包容和理解是营造温馨和谐家庭的三大要素。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并无原则性分歧,皆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确与之相关。包容和理解是又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明夫妻感情缺一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李纪红请求与被告朱行星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李纪红与被告朱行星离婚。二、驳回原告李纪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纪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