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玉兰与淮北秋艳工贸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兰,女,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纪建春,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秋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欧阳其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亚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玉兰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秋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03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朱玉兰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朱玉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玉兰撤回上诉。本案一、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文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