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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蔡军奇与刘少福、惠同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蔡军奇,男,1989年生。委托代理人蔡胜利,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少福,男,1983年生。被告惠同梅,女,1956年生。原告蔡军奇诉被告刘少福、惠同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军奇的委托代理人蔡胜利,被告刘少福‘惠同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军奇称,2015年6月21日原告在家探亲,原告的哥哥修房顶,因被告刘少福家的一棵桐树长在原告的哥哥蔡胜利的房顶,影响施工,在多次与告刘少福协商,并征得刘少福同意的情况下,原告的哥哥将被告刘少福家的树枝锯掉。刘少福感到自己吃亏、刘少福的妻子惠同梅将原告自留地里的三棵杨树砍倒。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刘少福、惠同梅原告蔡军奇三棵杨树经济损失600元。被告刘少福、惠同梅辩称,2015年6月21日原告蔡军奇的哥哥蔡胜利因家里盖房嫌被告家的桐树碍事,在未经被告许可的情况下,将被告家的桐树据断。蔡军奇的两棵杨树栽到被告家坟地了,一棵杨树树影响被告庄稼采光,被告惠同梅把三棵杨树树砍了,被告惠同梅砍原告的树,法院可以去鉴定,该多少钱被告惠同梅赔多少,但是蔡胜利砍被告家的树也得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原告的哥哥修房顶,因邻居刘少福家的一棵桐树长在原告的哥哥蔡胜利的房顶上,影响施工。原告的哥哥将被告刘少福家的树枝锯掉。刘少福的妻子惠同梅随将原告自留地里的三棵杨树砍倒。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惠同梅把原告蔡军奇家的三棵杨树砍掉,事实清楚,被告惠同梅认可。被告惠同梅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对被告惠同梅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赔偿数额为600元,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数额为600元。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对其损失的范围不进行评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确定其损失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蔡军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素琴审判员  刘志刚陪审员  孙国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