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