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焦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1121号原告焦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郑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