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生因与被上诉人牛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2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中庆。上诉人张玉生因与被上诉人牛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玉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上诉人张玉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素萍审 判 员 段合林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刘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