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春明与张金智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明,张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31号申请执行人于春明。被执行人张金智。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384号于春明与张金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张金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春明发现被执行人张金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