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春明与张金智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明,张金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531号申请执行人于春明。被执行人张金智。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1384号于春明与张金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金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张金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春明发现被执行人张金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日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代理审判员  周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