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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史道伦执行付海斌、刘云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道伦,付海斌,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74-1号申请执行人:史道伦。被执行人:付海斌。被执行人:刘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00000元、利息319200元、诉讼费19682元、执行费11400元,合计1250282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以900000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付海斌、刘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250282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以900000为基数,自2015年8月2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