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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吴宏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6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宏,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宏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宏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大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宏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商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翔龙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登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