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韦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某无法联系,原告韦某某既不撤诉也不按期缴纳公告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