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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韦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田某某无法联系,原告韦某某既不撤诉也不按期缴纳公告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韦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新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