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3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田集团有限公司,瞿中克,瞿春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39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章定强。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中克。被执行人:金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崇钿。被执行人:瞿中克。被执行人:瞿春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田集团有限公司、瞿中克、瞿春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的(2015)温鹿商初字第03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9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较大数额的存款,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瞿中克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65号(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的房产,被执行人瞿春央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望江大厦B幢17层C室(所有权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9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该股权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冻结且被本案申请执行人设置质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瞿中克、瞿春央名下的房产均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如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股权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质押,现因股权在实践中难以进行司法处置,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3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