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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357号原告杜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被告杜某乙。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杜某甲系被告杜某乙与姚某婚生子。2012年3月15日,被告与姚某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2015年3月,原告与被告及其爷爷发生家庭矛盾,此后随姚某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原告的抚养权归姚某,但姚某不同意。2015年7月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原告由被告抚养。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原告诉称,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对原告不问不顾,拒绝提供生活费,不让原告回家。原告母亲系二级××人,也没有能力抚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1000元和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为原告提供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住处。被告辩称,被告与姚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原告的抚养权归被告,被告花了几万元送原告到刘晓冰教育训练工作室上学,学习效果很好,但原告在姚颖慧挑拨下不愿上学,不服从被告管教,致使被告无法行使抚养权,故被告主张变更原告的抚养权归姚颖慧,变更抚养权后,被告同意依法支付抚养费。在原告的抚养权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告父母离婚时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后因家庭矛盾,原告不愿随被告生活,现暂时随母亲姚颖慧居住,原告主张被告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与姚颖慧因抚养纠纷已另案提起诉讼,目前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为原告提供住处,在原告的抚养权没有变更之前,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