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驻法执异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社与王双执行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汝南县金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异字第302号案外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智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兵,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双,女,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A5路**号。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汝南县金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保,男,汉族,1954年1月14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河路**号院*号楼*号。本院在执行王双诉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汝南县金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刘飞一案中,案外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会议庭,经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其享有优先质押权的股金被法院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损害了异议人的优先债权。请求撤销(2014)驻法执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查明,2012年3月6日,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在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860万元,当年分红47.6万元。并办理了股金证。2012年7月9日,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00万元,以在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80万元股金证作质押登记。贷款及股金冻结期限均为二年。2014年7月10日,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用该公司的股金证作质押,在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贷款600万元。2014年7月20日,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签订质押物清单。2014年7月30日,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关于同意﹤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以股金质押贷款的承诺书。2014年8月,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解冻书,解冻书中说明,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将此笔贷款归还(附还款证明单),特声明将在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680万元股金解冻。2014年8月1日,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解冻确认书。同日,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股金质押核保书及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冻结确认书。2014年8月5日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与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质押合同,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贷款600万元。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诉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汝南县金汇南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汝南县金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兰考县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刘保、刘飞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4年5月26日对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在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680万元冻结,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2月26日对该笔冻结的股金进行了续封。2015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4)驻法执字第161—2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南天种畜有限公司在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727.6(含红利)万元股金,以每股2元的价格,共计1455.2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王双。申请执行人王双于2015年7月6日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该案是在执行抵偿裁定生效、申请执行人王双变更股权权利人后,提出案外人主张,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长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