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段应顺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应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段应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胡家湾煤业分公司,地址黄石市胡家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157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黄石中民一终字第157号一案,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