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贾卿美与孙钊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贾卿美。被执行人孙钊。贾卿美与孙钊借款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山民三终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偿还贾卿美90万元及受理费64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孙钊的资产已被公安部门查封,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终字第00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